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權基礎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依上開說明,其消滅時效自原告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2年,其主張發生侵權行為日為111年3月31日凌晨,而113年3月31日為星期日,又民法第122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此規定於向法院起訴計算其時效期間時亦有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34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侵權行為有二年消滅時效之規定,建議於消滅時效屆期前一個月就要起訴,不然會有消滅時效之爭議!
【勝訴】帳戶遭親人盜取並盜用,檢察官明察秋毫,給予不起訴處分!
【勝訴】詐欺洗錢案件,我方當事人楊先生未參與部分,均判無罪;已參與但已經判決,均為免訴,不用再入監服刑!
【勝訴】對方請求夫妻剩餘財產,經調解成立,我方均未給付任何金錢!
【勝訴】身分相關資料遭人盜用設立蝦皮帳戶,致涉嫌違反商標法,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
【勝訴】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勝訴】因我方勝訴機率極高,建議當事人聲請調解(暫不起訴),簡單且快速達成當事人請求!
【勝訴】因我方勝訴機率極高,建議當事人聲請調解(暫不起訴),簡單且快速達成當事人請求!
【勝訴】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帳戶因求職遭詐騙集團騙走,檢察官明察,為不起訴之處分!
【勝訴】少年保護案件,經法院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告誡、輔導等適當之處分,以啟自新!
【勝訴】共有土地,若有分管契約(協議),而其他共有人否認,可提確認分管契約存在之訴,爭取使用權益!
【勝訴】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二審逆轉,對造上訴最高法法裁定駁回!
【勝訴】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犯行仍需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故意或未必故意,被告終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律師,高雄律師,前金區律師,三民區律師,鳳山區律師,澎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