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權基礎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依上開說明,其消滅時效自原告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2年,其主張發生侵權行為日為111年3月31日凌晨,而113年3月31日為星期日,又民法第122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此規定於向法院起訴計算其時效期間時亦有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34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侵權行為有二年消滅時效之規定,建議於消滅時效屆期前一個月就要起訴,不然會有消滅時效之爭議!

【勝訴】少年保護案件,經法院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告誡、輔導等適當之處分,以啟自新!

【勝訴】對方請求夫妻剩餘財產,經調解成立,我方均未給付任何金錢!

【勝訴】共有的房屋,居住人即當事人並未阻止其他共用人對共有房屋的使用收益,法院駁回共有人所提不當得利的起訴!

【勝訴】改定親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一般稱監護權),須未曾盡親權人之責任,損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不是隨意就可改定!

【勝訴】檢察官起訴殺人未遂,惟被告無殺人犯意,一審判決傷害罪,並獲緩刑!

【勝訴】強制猥褻案件,經與被害人調解成立,取得緩刑3年,不用入獄服刑!

【勝訴】抵押權也是有消滅時效,確認不存在,自可起訴塗銷!

【勝訴】侵入住案件,因我方當事人並非無正當理由進入,經檢察官明察,獲不起訴處分!

【勝訴】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家事訴訟】

【勝訴】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帳戶因求職遭詐騙集團騙走,檢察官明察,為不起訴之處分!

【勝訴】詐欺加害者所用行為,須認為詐術者,故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律師推薦】

【勝訴】因我方勝訴機率極高,建議當事人聲請調解(暫不起訴),簡單且快速達成當事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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