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殺人與傷害之區別,應以有無殺意為斷,即行為人於下手時有無決意取被害者生命為準,至於被害者受傷處是否致命部位,及傷痕多寡、輕重為何等,亦僅得供審判者心證之參考,究不能據為絕對之標準。準此,行為人於行為當時,主觀上是否有殺人之故意,除應斟酌其使用之兇器種類、攻擊之部位、行為時之態度、表示外,尚應深入觀察行為人與被害者之關係、衝突之起因、行為當時所受之刺激、下手力量之輕重,被害者受傷之情形及行為後之態度等各項因素綜合予以研析(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99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然因認定行為人行為時係基於殺人或傷害犯意,為行為人內心主觀意思,旁人無從查知,僅能由客觀上外顯行為(包括準備行為、實施行為及事後善後行為)綜合判斷而得探知,例如行為人與被害者之關係、行為人與被害者事前之仇隙是否足以引起殺人之動機,行為當時之手段是否猝然致被害者難以防備、攻擊時之力勁是否猛烈足資使人斃命、攻擊所用之器具、攻擊部位、次數、用力之強弱,行為人攻擊後之後續動作及犯後處理情況等,綜合加以研析,並參酌社會一般經驗法則為斷。至於被害者受傷之部位及加害人所用之兇器,或可藉為認定有無殺人故意之心證,究不能據為絕對之標準。

【勝訴】改定親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一般稱監護權),須未曾盡親權人之責任,損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不是隨意就可改定!

【勝訴】少年保護案件,經法院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告誡、輔導等適當之處分,以啟自新!

【勝訴】無參與販賣毒品部分,一審自白販賣毒品,二審否認販賣毒品,經二審法院明察,確無涉及販賣毒品!

【勝訴】互毆案件,利用互歐雙方於法律上之優劣勢,達成調解,相互撤告,獲公訴不再理!

【勝訴】傷害案件為告訴乃論案件,於一審判決前,均可以撒告,本案獲不起訴處分!【家事律師推薦】

【勝訴】妨害名譽須意圖散布於眾,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

【勝訴】租屋糾紛,屋主提告返還房屋及不當得利,但當事人董小姐已無居住,也沒有連帶保證,故法官駁回屋主對董小姐的請求!

【勝訴】我方當事人經人提告強制罪、誹謗罪、誣告罪、教唆誣告罪、恐嚇罪等刑事告訴,經檢察官明察,均獲不起訴處分!

【勝訴】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勝訴】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一審獲得無罪之判決,檢察官不才而上訴,經法院判決駁回!|高雄詐欺案件律師推薦

【勝訴】侵占遺失物案件,經與被害人調解成立,被害人撤告後,獲得不起訴!

【勝訴】監護人擅領被監護人帳戶內金錢,當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經法院裁定共同監護!
律師,高雄律師,前金區律師,三民區律師,鳳山區律師,澎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