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民法第818條所定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係指各共有人得就共有物全部,於無害他共有人之權利限度內,可按其應有部分行使用收益權而言。故共有人如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時,即係超越其權利範圍而為使用收益,其所受超過利益,要難謂非不當得利。又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雖有使用收益之權。惟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使用收益,仍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非謂共有人得對共有物之全部或任何一部有自由使用收益之權利。如共有人不顧他共有人之利益,而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使用收益,即屬侵害他共有人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1949號、62年台上字第1803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雖有使用收益之權,惟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特定部分為使用收益,仍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非謂共有人得對共有物之全部或任何一部有自由使用收益之權利。如共有人不顧他共有人之利益,而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為使用收益,即屬侵害他共有人之權利,其逾越應有部分為使用收益,所受超過之利益,即為不當得利。」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808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一般而言,類似案件比較容易出現於繼承遺產,如果居住人阻止其他共有人對共有房屋的使用收益,可以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但是本件我方當事人並未阻止,故法院駁回其他共有人之起訴!

【勝訴】妨害名譽須意圖散布於眾,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

【勝訴】監護人擅領被監護人帳戶內金錢,當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經法院裁定共同監護!

【勝訴】詐欺洗錢案件,我方當事人楊先生未參與部分,均判無罪;已參與但已經判決,均為免訴,不用再入監服刑!

【勝訴】車禍過失案件,因告訴人請求賠償金額不合理,在我方當事人向法官主動表示願賠償合理金額,獲得減刑及緩刑!

【勝訴】租屋糾紛,屋主提告返還房屋及不當得利,但當事人董小姐已無居住,也沒有連帶保證,故法官駁回屋主對董小姐的請求!

【勝訴】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勝訴】對方請求夫妻剩餘財產,經調解成立,我方均未給付任何金錢!

【勝訴】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犯行仍需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故意或未必故意,被告終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勝訴】抵押權也是有消滅時效,確認不存在,自可起訴塗銷!

【勝訴】侵占遺失物案件,經與被害人調解成立,被害人撤告後,獲得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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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強制猥褻案件,經與被害人調解成立,取得緩刑3年,不用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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