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法第74條規定,宣告緩刑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被告於本件犯罪前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犯後坦承犯行,復與A女成立調解並如數賠償,且A女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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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一審判決未獲緩刑之諭知,經與二審法院積極溝通,並表示悔改之意,而始得緩刑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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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我方當事人經人提告強制罪、誹謗罪、誣告罪、教唆誣告罪、恐嚇罪等刑事告訴,經檢察官明察,均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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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共有的房屋,居住人即當事人並未阻止其他共用人對共有房屋的使用收益,法院駁回共有人所提不當得利的起訴!
【勝訴】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犯行仍需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故意或未必故意,被告終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勝訴】竊盜等原審判決無罪,告訴人請求檢察官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仍認無罪,駁回檢察官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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