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始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甚明。將來給付之訴,以債權已確定存在,僅請求權尚未到期,因到期有不履行之虞為其要件(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385號判決意旨參照)
【勝訴】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帳戶因求職遭詐騙集團騙走,檢察官明察,為不起訴之處分!
【勝訴】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審獲判無罪!
【勝訴】傷害案件為告訴乃論案件,於一審判決前,均可以撒告,本案獲不起訴處分!
【勝訴】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一審判決敗訴,二審逆轉勝!
【勝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案件,當事人不知性交易對象確係「未滿18歲」,為不起訴之處分!
【勝訴】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
【勝訴】誹謗部分,不得僅憑告訴人主觀感受;詐欺部分,不得僅憑告訴單一指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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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改定親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一般稱監護權),須未曾盡親權人之責任,損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不是隨意就可改定!
【勝訴】檢察官起訴殺人未遂,惟被告無殺人犯意,一審判決傷害罪,並獲緩刑!
【勝訴】侵害配偶權事件,委任人為被告,經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勝訴】詐欺加害者所用行為,須認為詐術者,故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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