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確係因迫於現實經濟壓力,在應徵工作之情形下,一時思慮不周遭遭人騙取帳戶及個人資料之可能性,在無其他具體事證堪為佐證之情形下,誠不能僅因被告之金融帳戶遭詐騙集團使用於收取告訴人款項後,再行轉入以被告個人資料申設之幣託帳戶之客觀事態,即遽推論被告主觀上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或幫助洗錢之犯意,而逕以該等罪責相繩。
【勝訴】少年保護案件,經法院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告誡、輔導等適當之處分,以啟自新!
【勝訴】侵害配偶權事件,委任人為被告,經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勝訴】妨害名譽須意圖散布於眾,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
【勝訴】一審判決未獲緩刑之諭知,經與二審法院積極溝通,並表示悔改之意,而始得緩刑之諭知!
【勝訴】改定親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一般稱監護權),須未曾盡親權人之責任,損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不是隨意就可改定!
【勝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案件,當事人不知性交易對象確係「未滿18歲」,為不起訴之處分!
【勝訴】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勝訴】詐欺加害者所用行為,須認為詐術者,故為不起訴之處分!
【勝訴】傷害案件為告訴乃論案件,於一審判決前,均可以撒告,本案獲不起訴處分!
【勝訴】誹謗部分,不得僅憑告訴人主觀感受;詐欺部分,不得僅憑告訴單一指述!
【勝訴】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一審獲得無罪之判決,檢察官不才而上訴,經法院判決駁回!|高雄詐欺案件律師推薦
【勝訴】幣商遭詐欺集團利害,檢察官明察秋毫,為不起訴之處分!
律師,高雄律師,前金區律師,三民區律師,鳳山區律師,澎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