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資料庫

首頁 / 法學資料庫 / 【勝訴】不論是本國配偶、陸籍配偶或外籍配偶,對方離開而消失不見,如要離婚,仍要向法院訴請離婚!|離婚律師推薦

【勝訴】不論是本國配偶、陸籍配偶或外籍配偶,對方離開而消失不見,如要離婚,仍要向法院訴請離婚!|離婚律師推薦 【勝訴】不論是本國配偶、陸籍配偶或外籍配偶,對方離開而消失不見,如要離婚,仍要向法院訴請離婚!|離婚律師推薦 【勝訴】不論是本國配偶、陸籍配偶或外籍配偶,對方離開而消失不見,如要離婚,仍要向法院訴請離婚!|離婚律師推薦 【勝訴】不論是本國配偶、陸籍配偶或外籍配偶,對方離開而消失不見,如要離婚,仍要向法院訴請離婚!|離婚律師推薦 【勝訴】不論是本國配偶、陸籍配偶或外籍配偶,對方離開而消失不見,如要離婚,仍要向法院訴請離婚!|離婚律師推薦 【勝訴】不論是本國配偶、陸籍配偶或外籍配偶,對方離開而消失不見,如要離婚,仍要向法院訴請離婚!|離婚律師推薦
  • 服務項目
    【勝訴】不論是本國配偶、陸籍配偶或外籍配偶,對方離開而消失不見,如要離婚,仍要向法院訴請離婚!|離婚律師推薦
  • 服務內容

商品資訊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謂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係指夫或妻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而言(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415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係抽象的、概括的離婚事由,此乃緣於74年修正民法親屬編時,為因應實際需要,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是其所採者為消極破綻主義精神,非積極破綻主義。關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至於同條項但書所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乃因如肯定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無異承認恣意離婚,壞婚姻秩序,且有背於道義,尤其違反自己清白(clean hands)之法理,有欠公允,同時亦與國民之法感情及倫理觀念不合,因而採消極破綻主義。倘該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屬公允,是責任較重之一方應不得向責任較輕之他方請求離婚(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059號、97年度臺上字第2341號判決意旨及95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準此,婚姻乃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雙方應以誠摯互信為基礎,相互扶持,共同建立和諧美滿之家庭,倘雙方因理念上之重大差異或其他因素,事實上已經長期分居各自獨立生活,雙方誠摰互信之感情基礎,已經不復存在,依一般人之生活經驗,顯然難期修復,雙方共同生活的婚姻目的已經不能達成,而其事由之發生,依一般社會感情,尚難認為應完全歸責於夫妻之一方時,應可認係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許夫妻雙方為離婚之請求,否則,勉強維持婚姻之形式,反而會對雙方各自追求幸福生活之機會造成不必要之限制。

產品問與答

  • 姓名
  • 手機
  • 電話
  • E-mail
  • 驗證碼
  • 留言內容
高雄律師推薦 高雄律師事務所 高雄刑事律師 高雄民事律師 高雄法律事務所推薦 高雄法律顧問 高雄法律諮詢
瀏覽人數: 198347 ©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師,高雄律師,前金區律師,三民區律師,鳳山區律師,澎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