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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妨害秩序罪的首謀及下手實施者,最輕六個月起跳,攜帶兇器得加重二分之一,辛苦取得法官判最輕刑度六個月,得易科罰金,不用入牢!|刑事律師推薦 【勝訴】妨害秩序罪的首謀及下手實施者,最輕六個月起跳,攜帶兇器得加重二分之一,辛苦取得法官判最輕刑度六個月,得易科罰金,不用入牢!|刑事律師推薦 【勝訴】妨害秩序罪的首謀及下手實施者,最輕六個月起跳,攜帶兇器得加重二分之一,辛苦取得法官判最輕刑度六個月,得易科罰金,不用入牢!|刑事律師推薦 【勝訴】妨害秩序罪的首謀及下手實施者,最輕六個月起跳,攜帶兇器得加重二分之一,辛苦取得法官判最輕刑度六個月,得易科罰金,不用入牢!|刑事律師推薦 【勝訴】妨害秩序罪的首謀及下手實施者,最輕六個月起跳,攜帶兇器得加重二分之一,辛苦取得法官判最輕刑度六個月,得易科罰金,不用入牢!|刑事律師推薦 【勝訴】妨害秩序罪的首謀及下手實施者,最輕六個月起跳,攜帶兇器得加重二分之一,辛苦取得法官判最輕刑度六個月,得易科罰金,不用入牢!|刑事律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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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勝訴】妨害秩序罪的首謀及下手實施者,最輕六個月起跳,攜帶兇器得加重二分之一,辛苦取得法官判最輕刑度六個月,得易科罰金,不用入牢!|刑事律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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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顯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資為判斷,且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同法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393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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