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要以加害 者有不法取得財物之意思而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為財產上處分,受有損害,且加害者所 用行為,堪認為詐術者,始足當之,亦據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699號、46年臺上字第260 號等判例闡釋甚明,從而交付 財物者若無損害,或所受損害,非由欺罔行為陷於錯誤所致 ,均不得遽以詐欺罪相繩。
【勝訴】工程款案件,重點在鑑定及舉證;且契約內容不明時,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喔。
【勝訴】訴諸媒體或行政機關投訴,實屬係合法之意見表達方式,亦為正當權利之行使,並非「惡害」通知, 自與恐嚇罪之要件有所不符!
【勝訴】民事三審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敘明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民事律師推薦
【勝訴】高雄律師廖傑驊律師:確認基地或耕地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存在,須以其基地或耕地有租賃關係存在為其成立之前提要件喔!!|高雄律師推薦
【勝訴】重利...利用被害人急迫需要金錢濟急、輕率或無經驗等情況貸以金錢,因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反之,借貸人無急迫、顯非無經驗之人,或無收取不相當之利息,並不構成重利罪喔
【勝訴】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若子女已成年,應適用扶養權利義務之有關規定,由子女自行請求;另非應為送達之處所,自不得於該原處所為寄存送達|高雄家事訴訟律師
【勝訴】刑法第241條第3項之準略誘罪固明定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以略誘論,惟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使被誘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之犯意,且對未滿16歲之被誘人實施誘引行為,始能成立!
【勝訴】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無欠缺或不足之情,實無為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原因!
【勝訴】業務侵占之損害賠償事件;不真連帶債務,是指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給付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
【勝訴】公然侮辱-告訴人單一證述,須有其他積極證據可資佐證
【勝訴】聲請撤銷輔盼宣告,須聲請人輔助宣告之原因已然消滅;聲請改定輔助人,須輔助人有不符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
【勝訴】高雄律師廖傑驊律師:誣告罪之成立,首須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次須向該管公務員誣告喔!!|高雄刑事律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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