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要以加害 者有不法取得財物之意思而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為財產上處分,受有損害,且加害者所 用行為,堪認為詐術者,始足當之,亦據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699號、46年臺上字第260 號等判例闡釋甚明,從而交付 財物者若無損害,或所受損害,非由欺罔行為陷於錯誤所致 ,均不得遽以詐欺罪相繩。
【勝訴】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一審判決敗訴,二審逆轉勝!
【勝訴】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一審獲得無罪之判決,檢察官不才而上訴,經法院判決駁回!|高雄詐欺案件律師推薦
【勝訴】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帳戶因求職遭詐騙集團騙走,檢察官明察,為不起訴之處分!
【勝訴】一審判決未獲緩刑之諭知,經與二審法院積極溝通,並表示悔改之意,而始得緩刑之諭知!
【勝訴】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勝訴】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審獲判無罪!
【勝訴】少年保護案件,經法院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告誡、輔導等適當之處分,以啟自新!
【勝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案件,當事人不知性交易對象確係「未滿18歲」,為不起訴之處分!
【勝訴】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
【勝訴】檢察官起訴殺人未遂,惟被告無殺人犯意,一審判決傷害罪,並獲緩刑!
【勝訴】誹謗部分,不得僅憑告訴人主觀感受;詐欺部分,不得僅憑告訴單一指述!
【勝訴】侵害配偶權事件,委任人為被告,經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律師,高雄律師,前金區律師,三民區律師,鳳山區律師,澎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