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所犯本案為未遂犯,亦即其犯行並未造成被害人之實際損害,且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憑。經此偵審程序當知警愓,且目前已有正當工作,此有被告提出其任職於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工作證影本可參,因其所受之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即使命其易服社會勞動,顯有可能影響其正常工作,而妨礙其改過自新,故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被告併予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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