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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侵害配偶權事件,委任人為被告,經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配偶權,係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以確保其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要旨參照)。準此,配偶之一方不誠實,而與第三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始為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次按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條項所稱共同侵權行為,須共同行為人皆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始能成立。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073號判決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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