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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帳戶案訴!我方當事人因應徵工作而不小心成為車手,經檢察官明察秋毫,給予不起訴處分!

 

請不要將金融帳戶及密碼、行動電話sim卡、自然人憑證交予他人,不然很容易成為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被告,甚而被誤會為車手會被判一年以上刑期!

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使其犯罪易於達成而言,故幫助犯之成立,不僅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行為,且須具備明知他人犯罪而予以幫助之故意,始稱相當;又刑法並不承認過失幫助之存在,是以從犯之成立,須有幫助之故意,亦即必須認識正犯之犯罪行為而予幫助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824號、72年度台上字第6553號判決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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