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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妨害性自主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我方當事人並未違反對方意願,一審勝訴後對方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對方敗訴!

現在社會性觀念開放,一夜錢要小心被提告妨害性自主或被求償損害賠償!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23號及43年度台上字第377號裁判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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