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民法第82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共有人全體就共有物之全部劃定範圍,各自使用特定之共有物者,則非法之所不許,此即為共有物之分管契約,從而共有人於分管範圍,對於共有物有使用收益之權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336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其他共有人依分管契約之約定,自不得阻止該共有人使用其所分管之部分,要屬當然。

【勝訴】改定親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一般稱監護權),須未曾盡親權人之責任,損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不是隨意就可改定!

【勝訴】車禍過失案件,因告訴人請求賠償金額不合理,在我方當事人向法官主動表示願賠償合理金額,獲得減刑及緩刑!

【勝訴】誹謗部分,不得僅憑告訴人主觀感受;詐欺部分,不得僅憑告訴單一指述!

【勝訴】抵押權也是有消滅時效,確認不存在,自可起訴塗銷!

【勝訴】妨害名譽須意圖散布於眾,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

【勝訴】強制猥褻案件,經與被害人調解成立,取得緩刑3年,不用入獄服刑!

【勝訴】性侵害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我方當事人並未違反原告意願,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請求!

【勝訴】侵害配偶權事件,委任人為被告,經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勝訴】侵占遺失物罪,需有將之侵占入己之意圖!

【勝訴】因我方勝訴機率極高,建議當事人聲請調解(暫不起訴),簡單且快速達成當事人請求!

【勝訴】侵占遺失物案件,經與被害人調解成立,被害人撤告後,獲得不起訴!

【勝訴】詐欺洗錢案件,我方當事人楊先生未參與部分,均判無罪;已參與但已經判決,均為免訴,不用再入監服刑!
律師,高雄律師,前金區律師,三民區律師,鳳山區律師,澎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