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態樣複雜多端,且通常具有高度隱密性,若案發當時僅有被告與告訴人2人在場,事後常有各執一詞,而有難辨真偽之情形,是為發現真實、維護被告之正當利益,告訴人指證是否可信,自應詳加調查,必其指證確與事實相符,而無重大瑕疵者,始得採為論罪之依據,尤其涉及強制性交與合意性交爭議之案件,被告固有可能偽辯係合意性交,以求脫免刑責,惟亦常見合意性交後,一方因不甘損失、為維護自身名譽或避免受責難而不惜誣控遭對方強制性交之情形,是為發現真實,除應就卷內相關證據資料細心剖析勾稽,以究明告訴人之指訴是否合於情理以外,尤應調查其他相關佐證,以查明其指證是否確與事實相符,亦即,告訴人之指證,須有補強證據以保障其憑信性,不能單憑其片面指證,遽對被告論罪科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31號判決即同此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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