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資料庫

首頁 / 法學資料庫 / 【勝訴】委任人為美髮師,經重大車禍後向肇事者及公司請求連帶賠償,經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8,746,586元!

【勝訴】委任人為美髮師,經重大車禍後向肇事者及公司請求連帶賠償,經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8,746,586元!
  • 服務項目
    【勝訴】委任人為美髮師,經重大車禍後向肇事者及公司請求連帶賠償,經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8,746,586元!
  • 服務內容

商品資訊

按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規定,僱用人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是否已盡相當之注意,其所應注意之範圍,關於選任方面,著重於受僱人之技術是否純熟,性格是否謹慎精細;而關於監督方面,則在於受僱人職務之執行,是否已提示其應注意事項,有無派員督導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791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有明文。又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民事判決要旨足參。

產品問與答

  • 姓名
  • 手機
  • 電話
  • E-mail
  • 驗證碼
  • 留言內容
相關服務
高雄律師推薦 高雄律師事務所 高雄刑事律師 高雄民事律師 高雄法律事務所推薦 高雄法律顧問 高雄法律諮詢
瀏覽人數: 198329 ©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師,高雄律師,前金區律師,三民區律師,鳳山區律師,澎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