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首頁 / 最新消息

112022.04

【勝訴】有無上述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事實,並不以被告所指毒品來源之正犯或共犯經起訴及判決有罪確定為必要|刑事訴訟律師推薦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有無上述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事實,應由事實審法院本於其採證認事之職權,綜合卷內相關事證資料加以審酌認定,並不以被告所指毒品來源之正犯或共犯經起訴及判決有罪確定為必要,亦不可僅因該正犯或共犯經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確定,即逕認並未查獲,因此不符上開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

  • 1
  •  
  • 2
  •  
高雄律師推薦 高雄律師事務所 高雄刑事律師 高雄民事律師 高雄法律事務所推薦 高雄法律顧問 高雄法律諮詢
瀏覽人數: 197801 ©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師,高雄律師,前金區律師,三民區律師,鳳山區律師,澎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