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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銀行帳戶存簿、提款卡被騙,不成立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嫌|高雄訴訟律師推薦

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使其犯罪易於達成而言,故幫助犯之成立,不僅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行為,且須具備明知他人犯罪而予以幫助之故意,始稱相當;又刑法並不承認過失幫助之存在,是以從犯之成立,須有幫助之故意,亦即必須認識正犯之犯罪行為而予幫助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824號、72年度台上字第6553號判決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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